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30號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安全秩序,懲治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醫警聯動、依法處置、共同維護的原則。
第四條 醫院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安全秩序。
醫務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為醫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導、監督衛生健康和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健全完善涉醫投訴舉報信息通報、醫療糾紛調解和醫警聯動機制,統籌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措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指導、監督醫院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糾紛;
(二)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規范,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評價機制,開展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檢查;
(三)指導、監督醫院制定安全保衛、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
(四)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涉醫投訴舉報,組織、指導醫院處置重大涉醫安全事件,及時發布信息。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醫院制定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督促醫院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檢查、指導醫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和安全檢查工作;
(三)組織開展對醫院的日常巡邏防控,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出警、快速處置、依法懲治。
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并公布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第八條 醫院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醫院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投入,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監督、檢查醫院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減少醫院安全秩序隱患;
(二)督促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應急處置和風險防范能力;
(三)協助有關部門處置重大涉醫安全事件。
第九條 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行實名就診和非急診預約掛號,改善診療環境,提升就診體驗,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醫安全事件分級處置機制和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三)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范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醫療服務水平,增強醫務人員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四)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醫療糾紛進行摸排分析,預防、減少和妥善化解醫療糾紛;
(五)明確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
(六)發生涉醫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處置。
第十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與公安機關,醫院與屬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會商通報信息,分析醫院治安形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風險評估預警,協同處置涉醫安全事件。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單位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臺,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高風險就診人員信息、涉醫110警情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為人數據等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教,警示行為后果。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必要警力;警務室與醫院治安保衛部門聯合辦公。醫院應當為警務室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警務室民警應當加強對醫院日常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醫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統建設,開展巡邏、防控、處置工作。
對未設立警務室的醫院,屬地公安派出所和醫院治安保衛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四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規范投訴處理程序,做好宣傳疏導工作,引導投訴人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發生醫療糾紛,醫院醫患關系調解部門應當立即派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積極化解糾紛;對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院負責人應當及時介入處理。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根據醫院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等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統,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安全監控中心,實行醫院內主要通道、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
醫院應當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安檢口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聯網,并接入屬地公安派出所。
醫務人員觸發一鍵報警裝置,民警和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果斷制止違法行為,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現場。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根據需要在醫院入口或者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禁限物品進入醫院;醫院應當為急?;颊咴O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醫院應當選擇具有安全檢查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從事安全檢查工作;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安全檢查技能,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對女性人員進行人工檢查,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醫院有權拒絕其進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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